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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法律案例

来源:裁判文书网   编辑:    发布时间:2023-08-10 15:49:14    阅读量:

基本案情

xx公司于20191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条形音箱”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1982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9xxxxxx,该专利至今有效。xx公司请求保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5,相应的权利要求书记载如下:权利要求1.一种条形音箱,所述条形音箱包括电路板模块、扬声器、音腔壳体,其特征在于,所述扬声器安装在所述音腔壳体上,所述音腔壳体包括前壳和后壳,所述后壳的后下方设置有第一凹槽结构,所述电路板模块包括电路板,所述电路板包括依次连接的音频接口单元、音频处理单元和功率放大单元,所述功率放大单元的输出端连接扬声器的输入端,所述音频接口单元包括有线音频接口电路和/或无线音频接口电路;权利要求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条形音箱,其特征在于,所述后壳的后上方设有第二凹槽结构,所述电路板模块还包括固定壳,所述电路板模块位于所述第二凹槽结构内,与所述第二凹槽结构适配;权利要求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条形音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凹槽结构和所述固定壳分别设有对应的螺丝固定柱和螺丝固定孔,通过螺丝将电路板模块固定在所述第二凹槽结构内。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1123日完成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显示:全部权利要求1-10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202x)深证字第x号、第x号公证书记载:xx公司委托代理人杜xx2020221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同日,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杜xx在广东省xx收取了京东快递包裹一件,运单号码为JDxxxxx。杜xx对包裹外包装、运单及包裹内产品、说明书等进行拍照。随后,公证人员将包裹内两个产品封存,交杜xx保管。杜xx又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计算机,进行了如下操作:登录京东账号,查看订单xxxxx,显示订单内商品为“乐放LOYFUNA25音响2.0声道USB电脑便携式多媒体迷你音箱笔记本桌面有线低音炮黑色”,单价89元,订单承运人为京东快递,单号为JDxxxxxx,相应货品已于2020221日签收。查看该订单发票,发票记载销售方为xx贸易有限公司,商品规格型号A25,数量3台,价税267元。

法院点评

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双方当事人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相同技术特征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因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2009101日以后、202161日前,故本案应适用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根据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以及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是xx公司主张的先用权抗辩以及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xx公司关于先用权抗辩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x)粤x知民初x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xx电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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