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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公司曾xx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

来源:裁判文书网   编辑:    发布时间:2023-08-14 14:14:24    阅读量:

基本案情

     2007523日,怡信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涉案专利,并于200857日获得授权。涉案专利证书记载的发明人为许贻明、曾永福、王智,专利权人为怡信公司,涉案专利权的期限于2017523日届满。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有9项权利要求:1.一种便携可充式喷液瓶,包括喷头组件、内瓶和外壳,喷头组件安装于内瓶上部,其特征在于:于所述的内瓶底部设有充液结构,所述的充液结构包括内瓶底部的充液口、安装在充液口的顶杆、顶杆回位结构以及密封结构;所述的顶杆设有充液管道;所述内瓶上还设有排气结构。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便携可充式喷液瓶,其特征在于:充液管道的出口位于顶杆的侧方并与充液口相通;顶杆的顶端形成一限位块,所述的限位块上设有第一密封圈。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便携可充式喷液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排气结构为设置于内瓶上部的顶部排气槽。4.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便携可充式喷液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排气结构包括设置于内瓶底部的排气孔及与排气孔接通并延伸至内瓶顶部的导气管,即上方空气通过导气管由底部的排气孔排出。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便携可充式喷液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密封结构包括安装于顶杆的限位块的第一密封圈和位于顶杆充液管道出口下方的第二密封圈。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便携可充式喷液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内瓶底部的充液口上部呈V形,对应地,所述第一密封圈为V形密封圈。7.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便携可充式喷液瓶,其特征在于:于所述充液口内设置第一台阶面,第二密封圈及密封垫片位于第一台阶面下方,所述的顶杆回位结构包括套于顶杆的弹簧,且弹簧卡位于密封垫片及顶杆下部之间,呈压缩状态。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便携可充式喷液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喷头组件与内瓶通过倒扣结构连接。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便携可充式喷液瓶,其特征在于:于所述外壳上开设有用于观察内瓶内液体余量的视窗。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99日对涉案专利作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检索结论认为权利要求1-9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4-8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39无创造性。

法院点评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一)曾永福是否有权主张职务发明报酬;(二)怡信公司是否应当向曾永福给付职务发明报酬;(三)曾永福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四)原审判决确定的职务发明报酬数额是否适当。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怡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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