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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格瑞德园林机械有限公司、宁波昂霖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来源:网络   编辑:小编    发布时间:2023-07-10 16:00:23    阅读量:

基本案情

(一)涉案专利基本情况

中森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电动绿篱机”发明专利,并于2018年7月24日获得授权公告,专利号ZL20161020XXXX.0。该发明独立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电动绿篱机,包括连杆、工作舱、电机和刀片,所述连杆一端设有所述工作舱,所述工作舱上设有所述刀片,所述电机设于所述连杆之上,所述电机带动所述刀片做往复移动,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动绿篱和第一连接件,所述弧形支架一端与所述刀片的末端连接,另一端通过所述第一连接件连接在所述工作舱上,所述弧形支架的弯曲朝向所述刀片方向;当所述弧形支架绕着所述第一连接件转动时,所述弧形支架的转动使所述刀片产生曲变形。

专利说明书关于背景技术记载:

[0002]随着人们对生活环境的要求日益提高,城市的绿化建设越来越多,很多绿篱植物需要经常被修剪,传统的修剪方式是使用简单的剪刀修剪,其工作强度高,工作效率差,且在修剪一些圆形形状时操作难度大。

[0003]为了解决传统剪刀工作强度高,工作效率差的问题,现市面上推出了一些电动剪刀和燃油剪刀。电动剪刀和燃油剪刀虽然为自动剪刀,但在修剪圆形绿篱时,工作效率低,操作难度大的问题仍然悬而未决。

[0004]因此为解决现有电动剪刀和燃油剪刀工作强度高、效率差、难度大等问题,有必要提供一种可用作平剪也可用作圆形剪的电动绿篱机。

专利说明书关于发明内容记载:

[0005]有鉴于此,本发明的目的是为了克服现有技术中的不足,提供一种可用作平剪也可用作圆形剪的电动绿篱机,其具有工作强度低、工作效率高、工作难度低、环保无污染的特点。

[0018]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其显著优点是:本发明的电动绿篱机结构简单、使用方便、工作效率高、环保无污染,是一种可用作平剪也可用作圆形剪的电动绿篱机。

格瑞德公司于2019年9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涉案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相关审查程序尚在进行中。

(二)被诉侵权行为

格瑞德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4日,经营范围为园林机械、农业机械及零配件的制造、加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等。

2019年6月19日,中森公司向江苏省徐州市徐州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就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在格瑞德公司处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宽带修剪机(弧形)”的过程予以记录,单价1900元。江苏省徐州市徐州公证处就此出具(2019)徐徐证民内字第4015号公证书。

格瑞德公司就被诉侵权产品“宽带修剪机(弧形)”作合法来源抗辩,提交格瑞德公司与昂霖公司之间2019年8月对账明细及昂霖公司向格瑞德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号12887879),内容分别涉及“修剪机整体”“弧形宽带剪头”“高枝锯工作头总成”等以及“农业机械*绿篱机刀头”10个,以证明是从昂霖公司购得被诉侵权产品的绿篱机刀头。格瑞德公司另举证其法定代表人常春与昂霖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显超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

昂霖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16日,经营范围为智能设备、机械设备、除雪设备、机器人、3D显示器、计算机及配件的研发、制造、加工、批发、零售等。昂霖公司确认销售绿篱机刀头给格瑞德公司,但不认可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昂霖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是格瑞德公司将绿篱机刀头结合其它部件组装后再销售的产品。

(三)侵权比对情况

中森公司主张格瑞德公司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宽带修剪机(弧形)”的技术特征落入ZL20161020XXXX.0号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一的保护范围。中森公司进一步提出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不仅有刀头,还有连接杆、压条、手柄以及锁紧装置等构件,即使格瑞德公司是从昂霖公司购买了刀头,还要进行再一次加工制造才最终形成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电机或者是燃油机,对于绿篱机的一个整体结构和功能而言没有明显的区别和影响,构成等同侵权。关于刀片的末端通过第一连接件连接在工作舱上,手柄就是一个连接件。

格瑞德公司提出比对意见认为:发明专利的保护主题是电动绿篱机,限定的是用电驱动的绿篱机,说明书中对本发明的保护目的写得很清楚,是具有工作强度低、工作效率高、工作难度低、环保无污染的特点,专门提出来采用环保无污染的电机,因此电动绿篱机是本发明的一个重要技术特征。但格瑞德公司销售的不是电动绿篱机,是燃油驱动的修剪机,不落入该发明专利保护范围。

 

法院点评

本院认为,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为:(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二)格瑞德公司是否实施了制造行为;(三)昂霖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因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修正的专利法实施之前,故本案应适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

(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本案中,格瑞德公司和昂霖公司二审阶段均主张被诉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驱动方式不同,被诉侵权产品是以燃油发动机作为动力源驱动,后者则是电机作为动力源驱动。原审法院认定两者驱动方式构成等同,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本院认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中,等同特征指的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既要严格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又要维护权利要求书的公示作用和社会公众对专利文件的信赖,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如果专利权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已明确地知晓相关技术方案,但并未将其纳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内的,则在侵权诉讼中不得再适用等同理论将该技术方案纳入保护范围。确定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时是否明确知晓并保护特定技术方案,可结合说明书及附图内容予以认定,并应将说明书及附图作为整体看待,判断的标准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及附图之后的理解。

具体到本案,涉案专利说明书[0003]记载“为了解决传统剪刀工作强度高,工作效率差的问题,现市面上推出了一些电动剪刀和燃油剪刀。电动剪刀和燃油剪刀虽然为自动剪刀,但在修剪圆形绿篱时,工作效率低,操作难度大的问题仍然悬而未决。”[0004]记载“为解决现有电动剪刀和燃油剪刀工作强度高、效率差、难度大等问题,有必要提供一种可用作平剪也可用作圆形剪的电动绿篱机。”[0005]记载“有鉴于此,本发明的目的是为了克服现有技术中的不足,提供一种可用作平剪也可用作圆形剪的电动绿篱机,其具有工作强度低、工作效率高、工作难度低、环保无污染的特点。”

专利主题名称一般而言具有限定作用,它限定了技术方案所适用的技术领域。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前序部分的主题名称已载明为“一种电动绿篱机”,在前序的特征部分亦有关于“电机”的明确记载。通过前述记载可知,专利权人在撰写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时,即已明确知晓现有技术中存在电机驱动和燃油发动机驱动两种方式,且“环保无污染”是本专利相较于现有技术新增的一个技术效果,但专利权人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仅强调电机驱动,即明确表示涉案专利的驱动方式仅限于电机驱动,而非燃油发动机驱动。从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可以看出,专利申请人在撰写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时,基于对环保效果的追求,专利申请人并不寻求保护以燃油发动机作为动力源的绿篱机技术方案。换言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基于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电动绿篱机”、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对存在电机驱动和燃油发动机驱动两种方式的介绍以及发明目的部分关于“环保无污染”效果的强调等,完全可以理解为专利申请人明确不寻求保护以燃油发动机作为动力源的绿篱机技术方案。在此情况下,若在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将燃油发动机驱动与电机驱动认定构成技术特征等同,则不利于专利权利要求公示作用的发挥和社会公众信赖利益的保护。综上,原审法院对于被诉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的驱动方式技术特征构成等同的认定结论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鉴于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电机”技术特征,故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因此,本院对争议焦点二和三,不再赘述。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81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徐州中森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均由徐州中森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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