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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建材经营部、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    编辑:    发布时间:2023-07-31 16:10:19    阅读量:

基本案情

2019426日,《屋面平板瓦采购合同》,载明“甲方(需方):XX建业建设有限公司XX分公司。乙方(供方):XX经营部”……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XXXX2.工程地点:XXXX3.采购数量:平板瓦1150平方,脊瓦30米,沟瓦25米。二、采购瓦规格,颜色,型号。1.230mm*340mm,颜色:黑色,型号:广东九方瓦业2398#2.瓦,沟瓦采用平板瓦配套配件。三、采购价格。货运到现场平板瓦价位100元每平方,边瓦、脊瓦25元一个(14个),沟瓦20元一个(14个),封头瓦70元一个。以现场实际收货数量为核算总价……五、付款方式。甲方先向乙方支付3万元定金。含税价加10%……尾部甲方处手书“王XX”压“XX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XXX项目部一期一批次技术资料专用章凡用于经济责任文件一律无效”印章,乙方处手书“邱X”压XX经营部印章”。

XX瓷砖送货单,载明2019430日,姓名王X,地址XX建业领地项目,品名及规格平板瓦T2398,16000=941㎡,西脊瓦125片,排水沟瓦110片,左右边瓦25片,搬运费35×330=1155元,王XX、邓XX2019513日,姓名王X,地址XX建业领地项目,品名及规格平板瓦T2398,3560=209.5㎡,左右边瓦1475片,王XX、邓XX”。上述单据上手书“属实。王X2019513日”。于20195月的XX瓷砖送货单对以上清单汇总并计价为159030元,XX经营部自称王X个人预付3万元,至今尚欠129030元。

1. 有生效判决书查明王XXXXX项目经理,王X就项目所涉事物代理XX公司与他人建立法律关系,应是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邓XX是王X指定的货物签收员,其行为得到XX公司的追认。

2. XX经营部合同经办人有权利相信王XX、王X、邓XX可以在XX项目部代表XX公司,印章备注属于XX公司内部管理行为,不能仅因印章备注内容,即认定合同无效或者合同相对方非XX公司。

3.XX公司是项目施工方,XX经营部也将案涉货物送至该项目部并被XX公司项目部实际使用。

法院点评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王XX、王XXX经营部签订购销合同及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或成立表见代理。首先,王XXXX公司职工,王XXXX公司的书面授权,亦非受XX公司委托与XX经营部签订购销合同,故王XXXX公司名义与XX公司签约非履行XX公司职务行为。其次,王X虽为XX公司领地工程项目经理,虽有行使项目管理的职责,但该职责中并不当然包含有代表XX公司与第三人签订建筑材料购销合同。王X在无XX公司授权,此后又未得到XX公司追认情况下,王X与第三人建立建筑材料购销关系,不应认定为履行职务行为。第三,XX公司签订涉案购销合同之时,对合同相对人的签约代理人王XX的身份应予核实,在王XX无相应书面授权,且王XX所加盖的印章中明确表明该印章签订经济合同无效情况下,XX公司仍认可王XX可以代表XX公司签订购销合同,XX经营部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第四,从合同履行上看,在预付款3万元支付中,付款方为XX商贸部,并非XX公司;在XX经营部出具的送货单的购货方均为X,亦并非XX公司。故亦无XX公司参与实际履行的事实。第五,王X虽认可XX经营部将货物交付至XX领地项目用于工程施工,但货物的实际使用与货款支付的合同关系无必然关联性。故,王XX、王XXX经营部签订购销合同及履行合同的行为既非职务行为,也未能成立表见代理。

裁判结果

综上,上诉人XX经营部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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