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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建材经营部、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来源:裁判文书网   编辑:    发布时间:2023-07-31 16:28:42    阅读量:

基本案情

1. XX公司承建工程施工需要,201959XX建材经营部与XX公司签订了《建筑材料租赁合同》,XX公司员工唐XX作为经办人签字,经XX公司同意之后加盖了XX公司项目部公章。合同签订后,出租方按约定履行了交付租赁物义务,XX公司项目实际使用案涉租赁物。综上,XX建材经营部与XX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事实明确,该合同合法有效,XX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支付责任。

2.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基于合同相对性应当将XX公司作为支付义务的主体,一审法院没有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支付主体,适用法律错误。

3.如果对方履行的话,不会产生之后的利息,但是对方没有履行付款义务,按法律规定,应当继续计算利息止履行完毕之日止。

法院点评

本院认证意见为:当事人对XX建材经营部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证据内容与本案事实有关,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证意见为:XX公司提交的书面证言不符合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本院不予确认。XX公司提交的6份合同与本案基本事实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租赁合同纠纷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本案纠纷的处理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xx公司将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秦XX,约定由秦XX负责所有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租赁,是XX公司与秦XX之间的约定,对XX建材经营部没有约束力。XX公司承建案涉工程后设立项目部,该项目部是XX公司内设机构,其对外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XX公司承担。本案《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落款处承租方位置由XX公司项目部盖章,项目部对外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由XX公司承担,因此XX公司与XX建材经营部之间形成租赁合同关系。

本案《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已实际履行,唐XX作为经办人收取、退换租赁物,签署、出具了结算清单。合同中,除加盖XX公司项目部印章外,唐XX在承租人负责人处签名,合同中也约定XX公司项目部指定唐XX为经办人,负责租赁物的收退货、结算、付款等事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唐XX收、退租赁,签署、出具结算清单,是XX公司项目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XX公司承担,XX公司应向XX建材经营部支付架管、扣件等租赁费及赔偿款共计121000元,并支付利息14520元。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XX建材经营部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XX人民法院(2020)川X民初X号民事判决;

二、由四川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XX建材经营部支付架管、扣件等租赁费及赔偿款共计121000元,并支付利息14520元,两项合计135520元;

三、驳回XX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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