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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法律案例

来源:裁判文书网   编辑:    发布时间:2023-08-08 15:32:22    阅读量:

基本案情

2019117日,王xx之子王xxxx装修公司签订《钢制防火门(防护门)工程承包施工合同》约定:王xx将“xxx园”钢制防火门(防护门)工程承包给xx装修公司施工;承包金额566908.2元;双方约定的门的数量、洞口尺寸、开启方向以现场实际结合设计图纸为准,门的数量及合价以实际数量和结算为准,约定的数量和金额仅作为参考;所有防火门、防盗门到场后支付总工程款的50%,安装完成由项目部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的80%;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支付工程款的97%,余3%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2年满后付清。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周xx作为xx装修公司一方亦在合同上签名。

2020114日,周xx领款后给王xx出具了“兹领到财务室发给周xx  xxx园防火门款10000元”的领条。2020122日,周xx领款后给王xx出具了“兹领到财务室发给周xx  xxx园宾馆防火门及栏杆材料款70000元”的领条。

2020124日,王xx、周xx签署的《xxx园项目部防护门班组最终结算单》载明:防护门班组xx装修公司完成总价920000元。已借支70000元,还欠850000元,该欠款于202110月底前付清。

法院点评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判决的价款金额是否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中,周xx、王xx均认可案涉门窗工程是在2021年完工,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周xx、王xx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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