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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纠纷法律纠纷

来源:裁判文书网   编辑:    发布时间:2023-08-08 15:39:43    阅读量:

基本案情

原告于201411日至2021414日在被告处从事看护选厂尾矿库工作,月工资1500元,被告只支付了部分工资,剩余60个月合计90000元的工资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于2021423日向xx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仲裁委认为原告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而不予受理,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构成劳动关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决。

法院点评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提交的由原告自己制作的被告公司尾矿库抽水班的考勤记录、没有被告公司任何人签字盖章的工资表、被告公司向原告支付土地补偿款、生活补助费、原告丈夫谢xx工资的银行流水等证据不足以证实原告接受被告公司的日常管理、从事了被告安排生产劳动,接受了被告公司发放的工资;原告从未与被告签订过劳动合同,被告也未给原告购买过社保。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考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规定,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具有劳动关系、要求从201411日至2021414日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拖欠60个月工资9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龚xx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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