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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夏X犯JZZP罪;蔡XX、熊XX、杨XX、刘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   编辑:小编    发布时间:2023-06-27 00:57:26    阅读量: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被告人杨XX、夏X、蔡XX、熊XX、刘XX、杨XX等人以入股方式,在XX市成立XX公司,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任命杨XX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夏X为总经理,其他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

XX公司成立后,先实行了“自主交易模式”,但公司盈利少。在公司成立后至2013年底,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实行“委托账户管理合作模式”,即投资人在公司开设交易账户后,将交易账户交由公司管理进行操作,公司在保证本金的同时,按年20%向投资人支付收益,参与此类模式的投资人数众多,但公司在实行委托账户管理合作模式期间出现了严重亏损。2013年底,公司开始实行“统一账户合作协议模式”,即公司通过媒体、上街宣传、开冷餐会等方式进行宣传,以保本保息为利诱,吸收社会公众人员资金。投资人直接将资金存入公司指定的账户上,由公司自行管理支配使用,公司按照固定收益向客户支付利息。截止2016年10月,公司向249人343人次吸收资金共计5,809.579万元。

被告人杨XX、夏X作为公司负责人,在明知公司财务状况已严重亏损的情况下,仍在2013年实施“统一账户合作协议模式”,使用欺诈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经查,2014年起至案发之日,公司新增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共计5,037.36万元,所吸收款项绝大部分用于偿还前期的本金及利息,并未用于投资经营。

被告人蔡XX及其辩护人(我所律师)辩称:本案是单位犯罪,其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起作用较小;其具有自首情节、立功表现;偶犯、初犯;建议本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点评

被告人杨XX、夏X、蔡XX、熊XX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依法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XX、杨XX有自首情节,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XX、杨XX案发后主动交纳部分退赔款,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考虑。

 

裁判结果

被告人蔡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3日起至2023年11月22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罪犯蔡XX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起报条件。综合考察罪犯蔡XX的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幅度,本院予以采纳。

   对罪犯蔡XX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6月2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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