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案例

剖析案例 了解案件过程 运用法律武器合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你当前位置: 首页 > 精选案例 > 刑事案例

邹某某犯WXJS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   编辑:小编    发布时间:2023-07-10 11:27:29    阅读量: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25日凌晨,被告人邹某某在盐边县XX乡农贸市场饮酒后,驾驶牌照为川drXXXX的棕色华泰宝利格牌汽车准备离开,在倒车时将XX乡居民郭某某停放在XX乡农贸市场旁的摩托车撞倒,郭某某随即报案。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邹某某查获,并提取了被告人邹某某的血样。经四川XX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邹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7.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证人郭某某、邹某甲、尹某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XX法司鉴所(2013)酒鉴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现场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查获经过;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邹某某的辩护人(我所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邹某某在倒车过程中不慎撞到了摩托车,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被告人邹某某的社会危害性小,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3、被告人第一次开庭时不认罪是因存在侥幸心理,经过认真学习和反思,现在真诚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点评

被告人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一般交通事故,危害了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某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邹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本院对被告人邹某某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