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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唐X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来源:裁判文书网   编辑:    发布时间:2023-07-31 15:12:10    阅读量: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23日,四原告和被告XX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方XX公司将开发的XXXX”项目地下车库入口、酒店高楼正下方的17个停车位以70万元价格出售给乙方,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甲方为乙方办理产权证(商铺房产证办理完毕后三个月内办理)。该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将70万元款项付清。2018年8月1日,被告夏XX的丈夫刘某及其哥哥夏某与被告XX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XX公司将开发的XXXX”项目地下车库9至24号共计16个车位出售给刘某、夏某。2019年初,被告XX公司将买卖合同中约定的17个车位交给原告。2019年4月2日,原告将以上车位出租给第三人经营洗车场至今。2021年4月15日,被告夏XX及其丈夫刘某将XXXX”地下车库堵了,不让其他业主的车辆出入,并要求其他业主将车位交给夏XX。据了解,XX公司与夏XX2020年8月2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地下车库)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但是实质是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合同,其公司向夏XX借款150万元,借款周期2年,借款年利率18%。夏XX知道地下车库总计90多个车位几乎都出售给了业主了,但产权还未办理到各业主名下,夏XX担心其公司到期无法归还借款,要求其公司将XXXX”地下车库抵给她,公司也想用该地下车库融资,避免地下车库被查封、冻结,公司便与夏XX恶意串通一致,双方不签订借款合同,直接签订商品房(地下车库)买卖合同。原告和被告XX公司签订的地下车库《买卖合同》先于两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地下车库),且地下车位已交由原告实际占有使用,二被告于2020年8月2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地下车库)违反法律规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应属无效。 

法院点评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故本案的处理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XX、唐X、黄X、阳XX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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