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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x、万x、xx集团有限公司xx分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来源:    编辑:    发布时间:2023-07-31 16:59:01    阅读量:

基本案情

xx集团xx分公司依据(2019)川x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xx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川xx号〕。经一审法院依法执行,xx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一审法院作出(2020)川x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xx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6315日,注册资本200万元。万x认缴注册资本190万元,出资时间20251231日,万x认缴注册资本10万元,出资时间20251231日,现均未实缴出资。执行过程中,xx集团xx分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追加万x、万x为被执行人。2020927日,本院作出(2020)川x执异x号执行裁定:“一、追加万x、万x为(2020)川xx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万x在其未缴纳出资190万元的范围内,万x在其未缴纳出资10万元的范围内以(2019)川x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四川xx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xx集团有限公司xx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支付责任。”万x、万x不服,遂诉至一审法院。

法院点评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万x、万x作为xx公司的股东,在该公司注册资金出资期限届满前,资不抵债、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况下,上诉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应否追加为被执行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万x、万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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